• 退休后不应再缴养老保险费?
  • 一男职工,今年55岁,从事特殊工种,符合退休条件,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。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。这合理吗?

    评析有关部门这样要求,显然不符合政策。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,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。

    国发[1997]26号文,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,男可以在满55岁,妇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,但也未否定国发[1978]1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。即:1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。

    1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,都是正常的退休,不应把男满60、女满50岁作为所有退休人员符不符合退休年龄的唯一条件。

    既然已经批准退休,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。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,应纠正。

  • 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?
  • 有一职工,2001年3月从外单位调进,在原单位于1993年考入华中理工大学读书(带工资),1996年7月毕业。本人要求根据1979年12月1日《教育部、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、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(摘要)》在读书期间连续计算工龄。我厂认为他不符合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。根据(80)教计字279号《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第三条规定,连续工龄只按其读书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。这样执行对吗?

    评析关于在职职工进(考)入中、高等院校的工龄计算问题,从1950年到1987年,国家和有关部门共发布了40个文件,其中,贯穿的一条原则是: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,当然也有特殊规定,但他不在特殊规定的范围之内,他所引的文件,教育部的发文号是教工农字第021号,从发文号可以知道是对工农出身文化水平低者,由组织加以培养;支付工资等待遇,是使他们能安心学习的特殊规定。他们学习后应回原单位工作。按照几十年来贯穿的原则,此人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。

    同是教育部,1980年(80)教计字279号文第三条规定:“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、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,其工龄计算,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文的规定执行,即:“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。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”。 前述的40个文件,都已收集到原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印的《工龄计算文件选编》(1985和1989年两版),所能找到的工龄计算的规定都找到了。

  • 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?
  • 某地一企业合同制工人,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不愿续签合同。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是个人不续约,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。但有人说合同期满不续签属于合同终止,个人不续签应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。你认为到底谁有理?

    评析按照《劳动法》,劳动合同期满,自然终止,双方都有权不再续签。这里讲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保持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问题。这和是否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。

    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,应看失业保险法规的具本规定。《失业保险条例》(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)第十四条规定,“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;……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……”在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,继续保持劳动关系,保证劳动者继续就业的情况下,劳动者自己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失业,属于因本人意愿导致中断就业,按照上述规定,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。社保经办机构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
  • 养老保险案例
  • 某汽车配件厂工人甘某年满52岁,男性,本企业工龄20年,患有高血压、腰肌劳损、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。2000年,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,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“因多种慢性疾病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”的证明。厂劳动工资科认为,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《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。甘某病退后休息了一年,在朋友的帮助下,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,生意很不错。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,纷纷仿效,也以患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,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,决定停止办理,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,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?厂方无法解释。

    分析:

    按照《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》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,要满足年龄、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限制。

    (1).年龄,男职工年满60周岁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女干部年满55周岁;从事井下、高空、高温、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,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,女年满45周岁;因病或非因工致残,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,女年满45周岁。

    (2).工龄。工龄有连续工龄和总工龄之分,总工龄是劳动者所有工作年限之和,连续工龄一般指劳动者在某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,退休要求有连续工龄10年。

    (3).缴费年限。缴费年限也称投保年限,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为15年,我国许多地方,如上海市要求为10年,大连市为15年。

    甘某提出的退休的要求,必须符合年龄条件、工龄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。前两个条件甘某都符合,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,应该由医院出具证明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认定。该厂只凭医院证明,没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即为甘某办理病退,是不正确的,责任主要在厂方。

  • 就业的残疾人不等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
  • 甲厂是国有福利企业,招用了残疾职工,大部分已有二三十年工龄,也达到男满50周岁、妇女满45周岁的条件,甲厂要求市劳动保障局按国发[1978]104号文的规定,办理退休。但市劳动保障局答复说,因为他们是先天性残疾或工作前就已残疾,不能按104号文件办理。你认为这样处理正确吗?

    评析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他们退休的意见是正确的,依据就是国发[1978]104号文。此文在对工人的规定中已明确,必须是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”(见第一条第三项)才可以退休,也只有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”才可以退职(见第五条)。

    残疾人既然能在福利工厂(或其他单位)工作,一般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因此退休或退职条件(包括年龄)应当和一般职工相同。如果今后他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关键条件,当然可以按照104号文办理退休或者退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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